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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19-07-15 1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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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已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7月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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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先后制定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5条意见、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意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3条意见等文件,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手段,同时发挥案例指导作用,评选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指导检察人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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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曾翀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努力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涉黑恶犯罪打击力度,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利用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严厉打击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绑架、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2018年以来(下同),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黑恶势力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1170人、起诉990人。如罗某友等5人长达七年多以阻工、胁迫的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高额“过路费”“矿山管理费”,致使3名民营企业家投资的矿山无法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快速查清犯罪事实,对罗某友等5人批准逮捕,帮助企业恢复了生产经营。

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依法打击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依法批捕涉民营企业的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3872人、起诉5146人。

深挖长期侵蚀、损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内部“蛀虫”“内鬼”,批捕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1396人,起诉1491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等联签文件,健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室、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官办案组等途径,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效能。全省检察机关批捕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945人,起诉 9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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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


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

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重点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通过涉访涉诉、“两法衔接”平台等发现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22件、撤案48件。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115件。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035件,向法院提出抗诉15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1件,标的总额达30亿元。审查涉及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案件24件,已查实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10件,标的总额近2亿元。

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办案方面,部署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甄别纠正推进年”活动,建立健全申诉权保障、反向审视、异地审查、公开审查等办案机制,及时、优先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刑事申诉案件,办结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产权保护案件156件,对其中13件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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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高级检察官黄小雨


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注意听取行业主管、工商联的意见依法处理。

慎重使用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格规范行使批捕权,防止“构罪即捕”。对民营企业人员作出不批捕875人,其中因社会危险性不大不批捕146人,对已经批捕的民营企业人员,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58人,防止“一捕了之”。监督侦查机关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办案中尽量不采取限制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也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充分考虑案件情节、民营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837名民营企业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84件涉民营企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167人得到从宽处理。

为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案的指导作用,今年上半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评选出8个典型案例,广州市检察机关有一案例入选。

吴某某等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是广州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系A公司股东,3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黄某某、廖某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并指使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作以及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3个股东的利润分配。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涉及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将黄某某、廖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将吴某某,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B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某等3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核,并向该公司多名员工逐一核实,查明B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为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公司员工的情绪,经综合评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某、廖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黄某某、廖某某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继续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筹集资金补缴税款,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最终,黄某某、廖某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经到B公司实地考察,目前该企业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2018年6月1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吴某某、黄某某、廖某某3人,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指导意义 

一是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二是办理民营企业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尽可能挽回国家损失,又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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